2006年7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免责金牌”当用得其所
叶薇

  深圳新近规定,对创新失败的项目,只要程序符合规定,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,也不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的,可予免责。
  创新是一种探索性的实践,挫折、风险和失败总是如影随形。基于这样的认识,现在许多城市都把“宽容失败”作为“鼓励创新”的一种新思维,在实践中不断演练。
  深圳市用法规的形式为创新失败者挂上“免责金牌”,为敢于突破旧体制束缚者放下了心理包袱,同时也有利于营造“包容”与理解的激励创新文化氛围。其用意值得赞赏。
  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,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,该条款规定得不够细致和全面。既然法规划出了免责条件,那么,如何去审定这些条件也应该有配套的规定。尤其是当动用公共资源去投入创新项目又遭到失败时,如何证明其程序合法、责任人没有牟利等,应该有一个公众能普遍认同的规则。这是法规制定者该好好考虑的。